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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印花稅是憑證稅,於契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即應貼繳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繳納印花稅之憑證種類及稅率分別為:銀錢收據4‰、承攬契約1‰、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1‰、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臺幣12元;除可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花外,亦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網路申報,開立繳款書至公庫、便利商店繳納後,或線上採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子支付方式繳納,將完稅繳款書及相關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持繳款書繳納便利又快速。

如對印花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96-969,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撰稿人:吳慶樺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埔里分局

職稱:分局主任

姓名: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3/03/27
有效日期 : 11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