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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自住用地相鄰且與其使用不可分離之土地併同移轉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南投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因為有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對於得否一併適用自住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產生疑義,因此特別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出售之土地中,有非屬其所有建物基地之土地時,因非建物基地,原則上不能適用自住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如經查明該土地係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與建築基地相鄰,為供出入通路使用,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依財政部函釋,宜准併同主建物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其與基地不相鄰且非供出入通路使用,核與建物之使用非屬不可分離者,則無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

異動日期 : 113/04/18
有效日期 : 1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