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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設置高壓電塔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上縱有高壓電塔存在,如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筆土地供高壓電塔使用以外之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公布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亦准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調高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凡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所定義之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高壓電塔之公共設施使用,如經農業主管機關依上開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除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倘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筆土地供高壓電塔使用以外之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公布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亦准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調高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

異動日期 : 113/04/19
有效日期 : 1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