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為利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辧理調處前置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幕僚作業單位為地政處,受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經審查符合法令規定者,移送地所辦理前置作業,並副知申請人。
三、辦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應由土地所在地之地所組成小組召開會議(以下簡稱前置會議)審查,土地跨屬不同地所管轄者,由本府指定之。
前項小組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由該地所主任為召集人並為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第一課課長。
(二)第一課承辦員一人。
(三)第二課課長。
(四)第二課承辦員一人。
(五)第三課課長。
(六)第三課承辦員一人。
(七)其他必要人員。
前置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四、召開前置會議前,得派員赴實地勘查瞭解土地使用情形,就申請人所提分割方案之適法性及合理性研擬意見,填具南投縣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初審意見表(如表一),訂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權利關係人召開會議,並得通知本府列席。
五、前置會議應詳細說明分割方案內容,並請當事人及權利關係人表示意見及理由。
前項會議得事先告知參與會議人員後進行錄音。
六、前置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由當事人及權利關係人簽名後,函送予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並副知本府。
會議中經當事人試行協議,達成協議者,應於前項會議紀錄或函文內敘明:請當事人於文到一個月內會同逕向地所申請測量及登記。
會議中經當事人試行協議,未能達成協議者,應於前項會議紀錄或函文內敘明:移送本府召開不動產糾紛調處會議,及請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向地所繳費申請實地勘測之字樣。
當事人或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者,地所應依第七點規定函報本府。
七、完成前點第三項勘測後,應將相關資料及表一檢送本府。
八、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土地管轄或指派之地所應派員列席,並由勘測人員簡報解說實地勘測結果,內容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案件名稱:申請人姓名、土地標示。
(二)申請人分割方案:分割前後對照表(如表二)
(三)前置作業初審意見:敘明表一各審查事項初審結果。
(四)土地地理狀況:道路、溝渠、河川、地面明顯高低落差等特殊地理狀況之位置(附圖說明)。
(五)土地使用現況:地上物之位置(附圖說明)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
(六)前置會議試行協議結果。
(七)地所建議分割方案。
前項簡報之資料應於會議前三日以電子傳送方式送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