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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地籍清理程序為何?未經公告之土地,權利人可否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

Q:

地籍清理程序為何?未經公告之土地,權利人可否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

A: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主要清理程序如下:
一、清查地籍。
二、公告應清理土地、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三、受理申報。
四、受理申請登記。
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七、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基於上開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清查公告後,權利人始得於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所以,97年7月起直轄市、縣(市)政府會相繼公告待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及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並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其他土地則分年分類清理及公告。

異動日期 : 1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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