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內政部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施行,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民眾財產權益。2.地籍清理主要解決之問題有下列幾項:(1)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2)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3)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4)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5)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