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110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價金已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申請發給。存入專戶公告文及清冊詳附件,洽詢單位為地政處地籍管理科(電話:049-223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