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代為標售102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第14類及第8類未能釐清權屬土地第2次標售事宜。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3條第1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
公告事項:
一、 本批代為標售土地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后清冊。
二、 公告起迄日期:自
三、 受理投標期間:自
四、 開標時間及地點:於
五、 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一) 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及建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二) 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
(三) 標售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四) 有意投標者,可至本府網站(網址:http://www.nantou.gov.tw)下載代為標售清冊及投標須知,另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所需代為標售清冊請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辦公時間,向本府地政處(地址: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領取,或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且貼足回郵郵票函索(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並請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六、 有關標售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請投標人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自行向都市計畫、地政等相關機關查詢。
七、 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惟決標後10日內,若有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者,自得由其主張之。
八、 本公告依本條例第13條規定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佈)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承買意思表示及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九、 相關權利人對標售之土地有需依本標售辦法第19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於民國103年8月1日前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 標售之土地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其地上物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 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二、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佈)欄公告者為準。
十三、 本標售案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網址:http://www.nantou.gov.tw)查詢。
代理縣長 陳志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