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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將於113年11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為解決民眾無法於戶籍地址收受土地登記機關公文書,而有另行指定送達處所之需求,內政部新訂「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自113年11月1日起,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者,得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以國內特定門牌地址為登記機關公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為避免不肖人士冒名申辦,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本項服務需由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印章,親洽不動產所在地同一直轄市、縣(市)之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或由所有權人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數位櫃臺網站線上登錄申請;完成申辦後,登記機關將優先交寄公文書至該指定處所,重要公文不漏接。
若申請指定送達處所之建物非申請人所有或無事實上處分權者,申請時須提出該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有處分權人同意之文件(如:同意書),或於申請書以切結方式替代,本項服務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歡迎多加利用。

異動日期 : 1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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