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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契約保障再升級!草屯地政事務所提醒:五大情況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

因應租屋實務需求,內政部於114年4月18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在特定條件下,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為租屋族權益再添保障。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特別提醒租賃雙方,租約應依最新規定簽署,避免以後爭議。

根據修正後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規定內容,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如符合下列五種情形之一,即可主張提前解約,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或罰金: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五大情形:

(一)租屋無法居住且有修繕必要:經承租人催告仍不修繕。

(二)房屋部分滅失,無法達租賃目的,且並非承租人責任。

(三)房屋存在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即使承租人事前已知,仍可終止租約。

(四)因疾病或意外,需長期療養,無法繼續居住。

(五)第三人主張權利致承租人無法使用住宅(如被宣稱為非法佔用)。

草屯地政事務所指出,承租人若依上列情形提前解約,應於終止日前30日,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附上相關事證;但如有立即危害安全健康之情形,則可不經提前通知,直接終止契約。此外,若承租人不幸死亡,其繼承人亦得主張終止租約,通知方式與期限準用相同規定。

草屯地政事務所提醒:
為避免租屋糾紛,租賃雙方應使用內政部公告之最新版定型化契約。民眾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或親洽草屯地政事務所索取紙本契約範本,確保租賃條件合法、明確、可保障雙方權益。

民眾如有意見反映,請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30-17:30)洽詢1號櫃台,或以電話(049-2334128分機305)詢問,本所將有專人受理服務。

異動日期 : 1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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