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緣由
地籍乃為不動產財產權之公示登記,並為土地利用與土地賦稅的基礎,而完備無誤之土地登記,為國家建設發展之基石,亦為人民財產權保障之表現。然以台灣光復初期辦理總登記時,由於當時人民不諳我國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制觀念未臻健全,致遺留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或其他不明主體之名義申報登記之土地,或有以日據時期不動產物權名稱申報登記之土地權利、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錯誤,登記名義人登記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寺廟及宗教團體土地產權未能妥適解決等情形,而該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問題,遺存至今,已長達60多年,嚴重影響土地利用、土地賦稅及民眾財產權之行使。本條例公布前雖曾先後訂頒多種處理要點清理,然該等處理要點均屬行政命令,實施以來成效有限且待全面清理。 為澈底解決該等地籍問題,爰於 最新修正日期:110/11/10 (地政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