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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置副處長一人及科長四人,分別掌理人力企劃科、任免銓敘科、考核訓練科、退休給與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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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企劃科 約聘(僱)人員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約聘(僱)計畫核定、聘(僱)用名冊備查及聘僱用人力檢討。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職務出缺以約聘(僱)人員方式代理之約聘(僱)計畫核定、約聘(僱)名冊備查案。 ◎本府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及解聘(僱)案。 ◎約聘(僱)人員僱用法令之轉知。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職務出缺以約聘(僱)人員方式代理之約聘(僱)計畫及聘(僱)名冊副知。 臨時人員 ◎依「勞動基準法」訂定及修正「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府臨時人員(含短期進用人員)人力檢討案。 ◎臨時人員僱用相關法令呈轉。 ◎本府臨時人員(含短期進用人員)僱用相關業務。 人力運用 ◎推展人力規劃之業務,核定本府暨所屬機關編制外人力評鑑計畫。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賡續推動核心價值及選定核心能力。 ◎配合人事資訊系統人力規劃表報之統計與陳報。 ◎核定本縣公務人員協會成立相關業務。 ◎政府業務委外及英語能力檢定人數陳報。 加強人事資料管理資訊系統之考核輔導、訓練、推動電腦化作業 ◎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教育訓練業務之策劃。 ◎輔導本縣各機關學校正確操作本系統版本更新作業。 ◎考核本縣各機關學校本系統執行情形等。 ◎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本系統各項新增功能之應用。 ◎定期進行本系統抽檔作業,更新本縣人事資料庫。 人事人員管理 ◎各級人事人員應依據法令,善盡幕僚職責,執行人事政策,達成機關目標,並維護同 仁合法權益,建立顧客導向之服務理念及和諧人際關係,以提昇人事服務效能。 任免銓敘科 組織編制 ◎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及學校組織編制業務。 任免遷調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有關法規,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人員之任免遷調。 考試分發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改進方案』推估全年人力之需求,確實策訂年度任用計畫,請求分發前開考試或其他考試錄取人員。 級俸銓審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得依職權先行派代,於三個月內送請銓敘機關審查,經審查 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任用。 人力規劃 ◎遵照上級所頒發之近程人力計畫作業注意事項及有關之規定,確實規劃所需要之人力。 考核訓練科 考績考成及考核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秉持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據以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 平時考核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就公務人員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考核之,其各機關主管人員每年四、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受考人之優劣事蹟紀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 獎懲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及「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等規定,其獎懲案件根據事實辦理,不徇情,不主觀,依有功必賞,有過必罰,及獎由下起,罰由上先之原則,循規定程序公平審慎處理。 訓練進修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充實知能,培育優秀人才,提高服務品質及行政效率,為基本目標。 差勤管理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南投縣政府員工上班出差管理辦法」及「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等規定,管理公教員工之出勤、差假,以方便民眾洽公及提昇工作效率。 出國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及「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辦理因公出國以下列事項為限: 服務 ◎依據「獎章條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請頒作業注意事項」請頒公教人員之服務獎章。 退休給與科 待遇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行政院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核發職員薪俸(本俸、年功俸)、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地域加給)、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 福利 ◎結婚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生育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子女教育補助:依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眷屬喪葬補助:父母、配偶死亡補助五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補助三個月薪俸額。 ◎1. 公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 ◎2.各種給與暨補助標準、申請期限及給假參考表 ◎3. 新進人員報到程序表 ◎4.離職人員程序表 文康活動 ◎訂定『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注意事項』辦理公務人員運動大會、春節聯歡會、登山健行活動、參觀旅行、慶生會、員工晨操、土風舞、插花、書法研習及其他活動。 退休撫卹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及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或心神喪失、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命令退休。 ◎1.公務人員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給與遺族撫卹金。 ◎2.一次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給與百分之二,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 ◎3.撫卹金,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滿一年, 給與一個半基數。任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 其任職滿十五年者,另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人事資料資訊化 ◎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均應分別建立人事資料庫,有關組織編制、任免、銓審、獎懲、考績、訓練、進修、家庭概況及個人基本資料均建檔管理,並運用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建立的資料處理人事業務。 公保 ◎養老給付,公教人員依法退休、資遣時,按繳費年資計算,最高繳付保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保險俸額。 ◎死亡給付,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 ◎父母、配偶死亡,給付三個月,子女死亡:年滿12歲未滿25歲,給付二個月;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給付一個月。 ◎殘廢給付,因公全殘給付三十六個月、半殘給付十八個月、部份殘給付八個月。非因公全殘給付三十個月、半殘給付十五個月,部份殘給付六個月。 健保 ◎辦理本府公務人員健保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