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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置處長1人綜理處務,並置副處長1人及科長4人,分別掌理預防科、查處科、行政科及財產申報科等4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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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預防科 ◎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行情形。 ◎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調查分析本機關政風狀況,研擬改進措施。 ◎根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針對現有防弊缺失,研擬加強改進措施。 ◎會同監辦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並針對作業程序適時提供正確建議,協助機關順利完成各項採購作業。 政風查處科 ◎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以發掘貪瀆線索。 ◎辦理機關首長或上級政風機構及有關機關交查事項。 ◎處理民眾陳情與本機關業務興革和政風有關事項。 ◎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並辦理易滋弊端及社會矚目業務專案清查。 ◎處理涉嫌貪瀆案件,涉有刑責者,函送檢察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理;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澄清。 政風行政科 ◎辦理本處暨所屬政風機構政風人事等業務。 ◎依據本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定期召開會議,積極貫徹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事項,並透過會議研討各項防弊措施及弊案檢討,強化防範弊案功能,促使本府各單位全力參與推動各項政風工作。 ◎對縣屬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政風實施業務聯繫及督導考核,對推動政風工作適時檢討策進,以提振政風工作效能。 ◎依據「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要點」,參照機關特性及實際狀況,訂定政風工作計畫,貫徹執行,並於年度結束後辦理成果得失檢討。 ◎擬訂及修正本府各項政風法令規定,適時蒐集編印相關政風法令、工作手冊,作為執行政風工作之參據。 ◎依據本府「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府各單位執行各項機密維護措施,提升員工保密警覺,防杜洩密案件發生。 ◎維護機關首長及人員、設施之安全,預防不法分子危害破壞,協助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確保縣政各項業務正常運作。 ◎定期召開本府廉政會報,結合本府各組織單位力量,檢討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各項具體作為。 財產申報科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民眾申請查閱事宜;並辦理實質審核作業,對於逾期申報或涉有故意申報不實案件,依規陳報法務部複審裁罰。 ◎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並查察違反迴避義務案件,陳報法務部審核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