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問答集
請問我的權狀遺失了該如何來申請補發?
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補發時,應親自到場並檢附下列證件,經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 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登記清冊: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切結書或滅失事實之證明文件:自行檢附。 權利人印鑑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如何申請原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1.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 2.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1)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2)登記名義人。 (3)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3.申請登記申請書影印每張工本費10元。
建有合法農舍的耕地可以辦理分割嗎?
已興建有合法農舍之耕地,如果分割後耕地面積達0.25公頃;或分割時耕地面積雖未達0.25公頃,但耕地確屬於特別准許分割的特別情形之一時,皆可以申請分割。
何謂地政電子謄本?
隨著「電子簽章法」於九十一年四月實施,提供於網路上鑑別身份及確保資料於傳輸過程中不被竄改之規範,使民眾於家中即可取得具書面效力之政府文件資料,經內政部規劃於網路上核發謄本,即透過電子簽章之技術,讓民眾得於網路上取得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文件,藉以取代傳統紙張謄本,此經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除可在網際網路上取得並可被證明是由地政機關所核發之文件,因而被稱為『地政電子謄本』。
建物門牌已經整、改編,應如何辦理?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門牌整編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身分證正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4.門牌整編證明(如戶籍資料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免附)。 5.印章。 6.若委託他人辦理另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更名後該如何辦理原在地政事務所登記之姓名變更?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更名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戶籍謄本(須有更名記事之記載)。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4.印章。 5.若委託他人辦理另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地籍謄本中記載那些資料?
土地建物標示部標示土地建物座落、面積、分區使用【都市計畫區為空白】、地目等土地建物所有權部標示土地建物之取得日期、原因、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持分額、權利書狀字號、及其他登記事項。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標示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取得日期、原因他項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持分額、權利書狀字號、及其他登記事項。
辦理買賣【贈與】登記需要申報那些稅?
買賣【贈與】登記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建物為契稅、贈與登記需要申報贈與稅,並於契約書貼足千分之一印花稅。
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出賣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1.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1)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況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 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謄本。 (2)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 (3)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4)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 (5)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 (6)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建有他人建物,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2.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移轉買賣,仍予免課。 3.申請登記時間: 不動產之買賣移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一個月內會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關於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之依據為何?
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代管列冊管理」之規定辦理。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期限多長?何時會收歸國有?
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等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及共有物分割。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記載之資料有誤時,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 2.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文件。 3.權利書狀。 4.身份證明。 5.委託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 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即無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按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登記規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台幣一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3.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台幣捌拾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土地辦理地籍圖重測,權狀標示已經不符,如何辦理換狀?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狀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身分證正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4.印章。 5.若委託他人辦理另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土地因為辦理徵收,權狀面積已經不符如何辦理?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身分證正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所有權狀。 4.印章。 5.若委託他人辦理另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人工影印:每張15元。 描繪:每筆40元。 電腦列印:每張20元。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10元,限時20分鐘
請問辦理土地複丈應檢附那些文件?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3.權利證明文件。 4.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者。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1.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 2.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所有權人,因界址不明如何申請土地鑑界?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土地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1.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 2.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請土地分割?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土地分割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1.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2.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請土地合併?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土地合併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4.合併協議書或證明原因文件。 5.抵押權同意書(無抵押權設定者免附)。
時效取得地上權人如何申請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時效取得證明文件。 3.四鄰保證書。 4.身分證影本。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其有何簡化措施?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其他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 建物位置圖之測繪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1.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元。 2.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3.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所有權人欲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1.建物測量申請書、登記申請書。 2.起造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4.共同使用部分分配協議書。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分開使用,欲辦理建物分割登記,如何申請建物測量?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建物測量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門牌增、改編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