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問答集

土地重劃土地分配之位置有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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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如不妨礙重劃計畫,以重劃前原有位置為分配之原則,並儘量引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單獨所有分配,期以方便土地利用。
參加土地重劃如需涉及應行拆遷補償,其補償標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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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重劃應行拆遷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必須拆遷者為限,其中建築改良物係依照本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及獎勵辦法估定,另農林作物依照「南投縣89年度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之規定內容辦理查估補償。
參加重劃如扣除負擔後面積不足分配一個農作坵塊或建築基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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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參加重劃扣除負擔後未達坵塊或宗地最小面積二分之一時,應發給現金補償或協議與其他未達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如已達坵塊或宗地最小面積二分之一時,將增配面積至一個坵塊或宗地,所增加之面積,應按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所評定之重劃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如何劃定,其規定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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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應按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容辦理,依規擬辦理之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因都市計畫需要,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在賦稅方面有無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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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期間地價稅全免,於重劃完成後二年內減半徵收;另第一次移轉其土地徵增值稅減徵40%。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之地區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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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地區以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為限,另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
土地重劃辦理之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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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市地重劃應依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內容辦理,其期間約為2年外,農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期程為3年﹝第1年先期規劃、第2年開發許可、第3年開發建設﹞。
什麼是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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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辦理區段徵收有哪些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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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什麼是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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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之地價補償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價抵付,這種折價抵付地價補償費之土地就是抵價地。
什麼人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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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區段徵收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以徵收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其繼承人亦可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其他之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及房屋所有權人等,則無權利申請發給抵價地。
採購案件諮詢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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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管道: (一)工程會採購案件諮詢專線 電話: 02 - 87897650 傳真: 02- 87897604 網站: (1)政府採購法規一行政院工程會全球資訊網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 (2)政府採購法規一相關解釋函
  http://planpe.pcc.gov.tw/laws/z2b_2_01.htm (二)南投縣政府採購案件諮詢電話 電話 :049 - 2244800 傳真 :049-2243595
什麼是「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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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 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
申請民宿需備齊之證件有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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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之登記需備齊下列證件 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正本繳驗後發還) 2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3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4建物登記(簿)謄本 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或 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6檢弣原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之建物平面圖影印本一份 7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3*5)乙份(以A4紙張黏貼加註說明) 8消防設備配置圖四份。  9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證書及審核認可書(包括出廠證明)各四份。 10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及外觀相片各四份(請以3* 5或4*6彩色照片,以A4紙張黏貼並加註說明,蓋經營者印章)。 11如裝有窗簾、地毯、布幕或展示用廣告板時,於現場會勘時檢查應有防焰標誌。 12責任保險契約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13房間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證明文件或經專業人員簽註之證明文件。 14停車位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經營民宿需要辦理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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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民宿不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但須向各縣市政府申請「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經營民宿要向哪個單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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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縣市政府觀光單位。(民宿管理辦法第四條)
申請民宿登記要準備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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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縣市政府審查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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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觀光單位受理民宿申請,會先審查所附書表文件是否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不符者請申請人補件),再採書面審查或實地勘查方式,請建管、消防、地政等單位會同審查,符合規定,即通知申請人繳納證照費一千元,並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申請特色民宿,申請人則必須另外依據各縣市政府所訂特色民宿項目審查規定,備齊申請特色項目相關文件,由縣市政府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現場會勘,共同審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六條)
辦理民宿登記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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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宿登記經核准後,政府發給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取得合法經營民宿權利,可連結政府網站,政府並會主動加以宣傳,輔導辦理相關研習訓練,以強化經營體質,提昇服務品質,合法民宿並可加入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刷卡特約商店。
未經申請核准就經營民宿會受到什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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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什麼行為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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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經受停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 (二) 經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經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且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在未完全改善前,得暫停其設施或設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四條) (三)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或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 (四) 未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回觀光專用標識,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使用觀光專用標識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之。(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一條)
什麼地區才可以申請設置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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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景特定區(二)觀光地區(三)國家公園區(四)原住民地區(五)偏遠地區(六)離島地區(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九)非都市土地。(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有哪些用地類別及建築物容許經營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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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範圍內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之住宅,及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允許經營民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
位於國有地也可以經營民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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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依法向國有財產局承租,檢具相關土地使用證明文件,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住宅或農舍,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區域,均可提出民宿登記申請。
民宿管理辦法中「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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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係由各縣市政府協商確定範圍,併範圍內之觀光資源資料,函報交通部,由交通部觀光局依其環境特性,個案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實地勘查,並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報請交通部公告指定。「偏遠地區」係指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地區。(交通部91.06.10交路字第0910005664號函、交通部觀光局92.03.05觀賓字第0920006119號函)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建地能否申請設置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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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建地,其允許作自用住宅使用,並能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應可提供作民宿使用。(內政部營建署92.06.12營署都字第0920031114號函)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舍得否申請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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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於保護區或農業區申請興建之農舍,係指供於各該保護區、農業區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使用之自用住宅;復查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其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準此,台灣省轄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之農舍得供民宿申請設置,並無疑義。(內政部營建署92.02.17營署都字第0920006816號函)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始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而非屬上開地區之農舍則無法供民宿申請設置。(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
民宿可以經營多大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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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
什麼建築物可以經營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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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之地區內「住宅」及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農舍」都可以經營民宿。(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
早期建築的建築物沒有使用執照也可以申請經營民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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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建築管理前的建築物,只要能提出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其中一項,就可以申請經營民宿。(內政部89.04.24台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