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問答集
非都市土地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使用地類別為暫未編定時,應如何辦理?
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供農業使用及新登記之土地,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不編定,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檢附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複丈申請書各一份,逕向水土保持局申請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俟查定後本所再依查定結果辦理補註用地別。
我的土地上很早即建有合法的房子,為何還是編為農牧用地呢?如何申請更正編定?
本縣在69年6月1日即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若農牧用地上存在公告編定前合法房屋。可檢具 1.戶籍設籍證明。 2.房屋稅納稅證明。 3.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文件之一,攜帶所有權狀及印章,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4.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我的土地為何沒有使用地類別?應如何辦理?
1.其情形有: (1)劃入都市計畫範圍經核定公告土地,不予編定,已編定使用地類別土地,應予註銷編定。 (2)山坡地範圍之土地供農業使用及新登記之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不編定。 2.在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申請可利用限度查定,俟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
公地放租應如何換約?
1.攜帶承租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2.檢附地籍圖謄本2份(承租部分土地應附實測圖2份)、土地登記謄本2份。
公地放領範圍如何規定?
符合續辦放領之公有土地要件為: 1.公有耕地部份:係指以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公有耕地為範圍。 2.公有山坡地部分:以山坡地範圍內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總登記,並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為宜農、牧地或已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公有土地為範圍。
公地放領的對象為何?
公有耕地及公有山坡地之放領對象,為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該公有耕地或公有山坡地,至放領辦法發布時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前項承租公有耕地或公有山坡地之農民,如有積欠租金者,應先向放租機關繳清後再辦理放領。
申請承領公地手續如何?
承租農民於接到郵政送達之放領通知書及申請書後,應填具申請書,附具租賃關係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於通知書所載之公告放領期限內(三十日)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放棄承領。
土地徵收之意義為何?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內容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府提出。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2.申請人資格 (1)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2)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3)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前項一併徵收之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之。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如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十五日)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三七五租約耕地,因租期屆滿承租人未向公所辦理續訂租約,公所已將該筆土地註銷登記,請問經註銷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已不再註記三七五租約,該筆土地三七五租約是否就是等於終止租約;另將來政府如辦理徵收,承租人是否還有三分之一的權利?
1.關於耕地三七五租約租期屆滿,經鄉(鎮、市、區)公所逕為公告註銷租約,依內政部75.4.1.台內地字第395584號函示出、承租人於申請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依照減租條例第二十條:「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之意旨,鄉(鎮、市、區)公所應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將登記結果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出、承租人。承租人於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而經公告期滿確定後始提出續訂登記,如經鄉(鎮、市、區)公所查明租約土地確有繼續耕作之事實,並經該所再依照清理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未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提出相反意見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本於行政權逕為更正,准其續訂租約;如出租人提出相反意見,則依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至於經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已無耕作事實者,應不予受理。故經(鎮、市、區)公所註銷租約後,並非任由承租人隨時要求續訂租約,而應以承租人確有耕作事實為必要條件,且應循上述程序辦理。 2.至於經註銷租約之土地嗣後如辦理徵收時,承租人是否可領地價補償費,及經註銷租約之土地可否再行出租等節,關鍵在於原承租人是否仍有繼續耕作的事實而經依上述函示規定辦理更正續訂租約。
政府所辦理之土地重劃有那幾項?精神及目的有何不同?
政府目前所辦理之土地重劃計有農地重劃、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三項,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仍可透過規定自行辦理上列三項重劃,政府並有優惠配合措施。各項土地重劃的精神係一致,主要的目標就是將複雜的共有產權單純化方便土地使用,及新﹝增﹞設必要之公共設施,另外農地重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注意維持原有之生態環境。至於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分別針對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營造優質生活環境之住宅用地為目的;農地重劃係以方便農業之耕作與運輸為目的。
政府如何才能辦理土地重劃?
辦理重劃之先決條件,必須擬辦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面積亦過半之同意,政府才得優先辦理。
土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情形?
1.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超出政府每公頃補助之工程費31.3萬元之工程費、農、水路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行拆遷之補償費及其所需貸款利息。 2.市地重劃所需之工程費、公共設施用地、地上物應行拆遷之補償費及其所需之貸款利息,均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10%工程費、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上物應行拆遷之補償費及其所需之貸款利息。 註:上列負擔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之。
土地重劃土地分配之位置有何標準?
土地分配如不妨礙重劃計畫,以重劃前原有位置為分配之原則,並儘量引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單獨所有分配,期以方便土地利用。
參加土地重劃如需涉及應行拆遷補償,其補償標準如何?
辦理重劃應行拆遷補償之土地改良物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必須拆遷者為限,其中建築改良物係依照本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及獎勵辦法估定,另農林作物依照「南投縣89年度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之規定內容辦理查估補償。
參加重劃如扣除負擔後面積不足分配一個農作坵塊或建築基地,如何處理?
原則上參加重劃扣除負擔後未達坵塊或宗地最小面積二分之一時,應發給現金補償或協議與其他未達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如已達坵塊或宗地最小面積二分之一時,將增配面積至一個坵塊或宗地,所增加之面積,應按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所評定之重劃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如何劃定,其規定程序如何?
市地重劃應按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容辦理,依規擬辦理之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因都市計畫需要,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在賦稅方面有無優惠措施?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期間地價稅全免,於重劃完成後二年內減半徵收;另第一次移轉其土地徵增值稅減徵40%。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之地區規定如何?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地區以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為限,另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
土地重劃辦理之期間為何?
除市地重劃應依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內容辦理,其期間約為2年外,農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期程為3年﹝第1年先期規劃、第2年開發許可、第3年開發建設﹞。
什麼是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辦理區段徵收有哪些好處?
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什麼是抵價地?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之地價補償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價抵付,這種折價抵付地價補償費之土地就是抵價地。
什麼人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
主管機關辦理區段徵收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以徵收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其繼承人亦可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其他之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及房屋所有權人等,則無權利申請發給抵價地。
採購案件諮詢管道
諮詢管道: (一)工程會採購案件諮詢專線 電話: 02 - 87897650 傳真: 02- 87897604 網站: (1)政府採購法規一行政院工程會全球資訊網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 (2)政府採購法規一相關解釋函
  http://planpe.pcc.gov.tw/laws/z2b_2_01.htm (二)南投縣政府採購案件諮詢電話 電話 :049 - 2244800 傳真 :049-2243595
什麼是「民宿」?
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 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
申請民宿需備齊之證件有那些 ?
民宿之登記需備齊下列證件 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正本繳驗後發還) 2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3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4建物登記(簿)謄本 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或 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6檢弣原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之建物平面圖影印本一份 7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3*5)乙份(以A4紙張黏貼加註說明) 8消防設備配置圖四份。  9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證書及審核認可書(包括出廠證明)各四份。 10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及外觀相片各四份(請以3* 5或4*6彩色照片,以A4紙張黏貼並加註說明,蓋經營者印章)。 11如裝有窗簾、地毯、布幕或展示用廣告板時,於現場會勘時檢查應有防焰標誌。 12責任保險契約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13房間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證明文件或經專業人員簽註之證明文件。 14停車位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