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問答集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合併,欲辦理建物合併登記,如何申請建物測量?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建物測量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合併協議書。 5.抵押權同意書(無抵押權設定時免附)。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增建完竣,欲申辦建物增建登記,如何申請建物測量?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辦建物測量 1.建物測量申請書、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4.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建物所有權人因基地號變更,如何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辦建物基地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建物基地號變更之證明原因文件。
建物所有權人門牌變更,如何申請建物門牌勘查?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辦建物門牌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建物門牌變更之證明原因文件。
未登記建物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何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業已拆除,如何辦理申請建物滅失登記?
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建物滅失登記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滅失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拆除執照影本(或其他建物滅失之證明原因文件)。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幾日內辦理完竣?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竣。
地籍圖重測是什麼?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地籍圖重測簡單說就是重新測繪新的地籍圖。各地政事務所現使用之地籍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此類地籍圖已使用90餘年,因圖紙伸縮、破損嚴重而模糊不清,且原地籍圖比例尺過小,不能符合時代之需求,惟有辦理地籍圖重測,才能保障人民合法產權。
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時應如何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時,請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並會同鄰地所有權人到現場,共同將土地四週圍界址位置指認並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駐地重測工作站領取),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
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未依照通知時間到場指界及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且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接獲重測結果通知書時應如何處理?
1.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在轄區地政事務所,依展覽方式公告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請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以確保權益。 2.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如何申請辦理?
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將異議複丈的理由和事實經過、四鄰的土地關係人姓名住址等一一填入,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每筆新台幣4仟元,由地政事務所訂期辦理複丈,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產生的?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計算宗地地價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公告土地現值為何要接近市價﹖
在現行法制下,公告土地現值有兩個主要的作用,一是作為政府徵收土地時補償地價之依據,二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調整接近市價,不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可獲得充分保障,同時也可以達到平均地權漲價歸公政策目標,另外,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也是本府重要稅源,故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市價,可以充裕本府財政,推展各項公共建設。
請問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有什麼不同?
公告地價是每年課徵地價稅的依據,公告現值則是徵收補償費計算與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目前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如何公開化、透明化?
鑑於過去民眾無法瞭解政府每年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作業及評議過程,致誤解地價評議為「黑箱作業」,對評定地價產生質疑,為促使地價評議作業公開化、透明化。內政部訂頒「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作業規範」乙種,規定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另評議會開會時,應開放記者採訪,加強政府與民眾之雙向溝通,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
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會不會帶動物價之上漲?
土地向來是民間置產保值之主要方法之一,通常在物價上漲時,民眾基於保值心態,造成搶購房地產熱潮,導致地價上漲。公告土地現值之調整則係對過去一年內土地買賣價格之估算,只是對過去土地價格漲跌之事實作追認,並不是預估未來之地價,因此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不致帶動地價上漲,更不會帶動物價上漲。
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之方法: 1.自行申報地價或委託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應按戶填繳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其委託他人代辦現場申報地價者,應附具委託書。 2.分別共有土地之申報地價 分別共有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單獨申報地價。 3.公同共有土地或法人土地之申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法人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如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申報地價。 4.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土地之申報地價,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5.公有土地及照價收買土地免辦理申報地價 公有土地及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請問申報地價作何用途?
申報地價一般是依據公告地價打八折,稅捐稽徵單位以打折後的價格(即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
請問公告現值的價格高低對土地所有權人有什麼影響?
公告現值價格的高低對土地所有權人的影響,要看所有權人以何種角度來說明;例如:以徵收來說,公告現值價格愈高對土地所有權人愈有利,可領到的徵收補償費愈高。但是以繳納土地增值稅來說,公告現值價格愈高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也愈高;另外有關土地遺產價值亦以公告現值計算,若遺產土地多也會影響遺產稅之繳納。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報地價對其較為有利?
由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僅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故地主為減輕其地價稅負擔,絕大多數會以公告地地價之百分之八十申報。為簡化申報地價手續,以節省政府人力、物力之浪費,並達到簡政便民目標,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已刪除「土地所權人應自行申報地價」之硬性規定,並明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至土地所有權人若認為公告地價偏高或偏低者,則仍可提出申報,惟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得予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我要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要申請什麼謄本?又土地增值稅要繳多少?
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要申請被繼承人死亡當期或贈與當期的公告現值謄本以向國稅局申報;至於辦理贈與移轉需繳多少土地增值稅可逕向稅捐處申請試算。
何謂法定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
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計算如下: 1.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位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2.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條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份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3.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份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六十。
申報移轉現值之認定標準為何?
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移轉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規定如下: 1.申請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申請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逾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3.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4.依法院判決移轉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5.經法院拍賣移轉者,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6.經政府核定之照價收買或政府協議價購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 1.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2.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3.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經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4.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5.森林區: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6.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育水土及自然生態資源、保護景觀、環境,依有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7.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8.國家公園區: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9.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10.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非都市土地使用之編定?
非都市土地依規定編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地: 1.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2.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3.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建築使用者。 4.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5.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6.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7.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8.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9.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10.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11.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12.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13.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14.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15.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16.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17.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 18.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請問編定為各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為何?
1.建築用地之建蔽率於都市計畫區由都市計畫制訂之。 2.非都市土地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定之 (1)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 (2)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 (3)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 (4)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 (5)窯業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 (6)交通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 (7)遊憩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 (8)墳墓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 (9)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
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要件為何?應檢附文件為何?
1.應具備二項要件: (1)編定公告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2)經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 2.非都市土地辦理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為下列四種文件之一: (1)戶口遷入證明(即設籍)。 (2)水或電費證明。 (3)房屋稅籍證明。 (4)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並經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物存在,始得辦理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